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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支持
青年大学生工业园区就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07 11:37:1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支持

青年大学生工业园区就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支持青年大学生工业园区就业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830

  

  

关于鼓励支持青年大学生工业园区

就业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战略,优化产业人才结构,鼓励和吸引青年大学生到工业园区就业,更好地聚焦工业园区和产业发展,为强攻产业、决战工业一核两重战略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称青年大学生,是指毕业5年以内(含5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为南昌市属2个国家级工业园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5个省级工业园区(南昌昌东工业园、江西新建长工业园、江西安义工业园、南昌昌南工业园、进贤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青年大学生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残疾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青年大学生到工业园区就业

  1、就业生活补贴。对到工业园区企业工作的青年大学生给予为期2年的生活补贴,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每年10000元,本科学历的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园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生活补贴在就业每满一年后申请。

  2、个人社保补贴。青年大学生在工业园区灵活就业(含自主创业),可享受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自主创业或就业困难青年大学生享受期限为3年。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0.5%。所需资金从参保地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就业培训补贴。对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到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青年大学生,可申领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就业培训、鉴定补贴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据实确定,其中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人,鉴定补贴最低不少于300/人。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4、技能提升补贴。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青年大学生,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年(含3年)以上,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2000/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吸纳青年大学生就业

  5、单位社保补贴。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企业新招用青年大学生,按其实际新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1年,所需资金由企业缴费所在地财政承担。工业园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青年大学生以及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青年大学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所需资金从园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6、见习补贴。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建立青年大学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接收青年大学生的,按照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企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所需资金从园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7、岗前培训补贴。工业园区企业招用青年大学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上岗培训,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给予300—3000/人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园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8、担保贷款贴息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青年大学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可申请最高400万元贴息担保贷款。

  9、企业稳岗补贴当年新招用青年大学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企业,次年申请稳岗补贴时,可不受全员参保且足额缴费的条件限制,按实际参保人数据实申请。所需资金从企业失业保险缴纳地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三)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扶青年大学生工业园区就业

  10、就业服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青年大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园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

  11、稳定就业补贴。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工业园区企业推荐青年大学生,年均不少于500人,且稳定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稳定就业补贴,同一机构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12、专项活动补贴。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以工业园区企业招用青年大学生为主题的招聘活动,视同公共就业专项招聘服务,根据举办规模及成效,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园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四)鼓励院校推荐青年大学生到工业园区就业

  13、推荐就业补贴。各类全日制本科院校与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定向培养(培训),推荐毕业年度青年大学生(含其他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参加技能培训的毕业年度青年大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推荐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机制保障

  14、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实。各级政府把鼓励青年大学生到工业园区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及时调整增拨项目资金,确保政策的落实。

  15、加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账户管理。要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发放台账、加强稽查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范有序运行。

  16、加强引进青年大学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建立全市统一的青年大学生就业和引进服务管理系统,建立青年大学生工业园区就业信息数据月度统计通报制度,各工业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17、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收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结合档案管理数量等因素,在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合理安排工作经费。

  四、说明

  本办法所称青年大学生到我市工业园区就业,除有另行条件外,一般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进行了就业登记。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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