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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28 17:17:20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洪人社发〔2017〕23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16号)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和市、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注:按赣府发〔2015〕52号文、洪府厅发〔2015〕127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不纳入本通知调整审核范围)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均属于本次基数审核的范围。
二、调整审核内容和方法
1、审核内容包括:2016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及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额、《2017年度南昌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汇总表》)、《2017年度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基数花名册》)。用人单位办理基数审核时,应携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2016年会计总账及工资明细账、2016年度财务年报表等材料。
2、用人单位接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缴费基数花名册》,按照相关填报要求,在“当年月缴费基数”栏目下填录职工2017年缴费基数,并填录其他相关信息,同时根据《缴费基数花名册》相关数据形成《缴费基数汇总表》。用人单位填好《缴费基数汇总表》和《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及单位工会组织公章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填写表格时,用人单位应认真核对信息,按照相关填报要求如实申报,与社保信息系统中登记不一致需办理变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按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相关程序规定申报变更。
已与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联网经办的参保企业,应通过网上经办平台进行缴费基数的申报和年审。
3、缴费基数审核过程中,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较多的,请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集中进行审核工作。各用人单位做好缴费基数审核的准备工作后,由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商定集中审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如集中审核有困难的,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审核。
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由全市各级负责五险统一征缴公共业务经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和经办。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经办业务范围内的审核工作。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工作时间:2017年9月1日始至2017年10月25日结束。
6、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调整审核原则
1、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以2016年度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月平均数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其中,参保事业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等。
单位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与第三条第1款规定一致)确定。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高于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申报。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江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8元/月(赣人社字〔2017〕228号)。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条第2款规定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高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58元/月(赣人社字〔2017〕228号)。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2款规定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以2017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
4、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以《关于确定2017年全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洪人社发〔2017〕234号)为参考依据。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四、其它问题
1、缴费基数审核和调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漏报、瞒报、逃报,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审核。
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2016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17年度缴费基数;按此调整后,该类用人单位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按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在南昌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机关合同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根据经办管理规定到我市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
3、基本养老保险在省本级经办而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在南昌市经办,以及养老保险在县区而医疗保险在市本级经办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2017年《缴费基数汇总表》和《职工缴费基数花名册》(须加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向我市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具体标准按本文第三条第2、3款规定执行)。
4、2017年1月起至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申报核定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前,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可申请重新核定其2017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调整相应社会保险费差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具体申报时间按经办机构通知为准。
5、审核结束后,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单位审核表、数据汇总表装订成册,于2017年11月上旬报市社保中心综合科,农垦企业审核情况单独汇总。
6、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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