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7年全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洪人社发〔2017〕23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2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明确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县(区)岗平工资,按“高于省岗平,使用省岗平;低于省岗平,使用实际岗平”的原则来确定。按此原则,现对2017年全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确定和公布,并以此作为处理有关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各县(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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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
附件
2017年度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
各县(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县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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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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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昌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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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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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建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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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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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贤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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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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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义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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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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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 里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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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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