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忘记帐号?]   [忘记密码?]   [忘记邮箱?]  
今天是: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南昌市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3-06 10:26:55   来源: 作者: 市就业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

   (一)服务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青年大学生。
  (二)文件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江西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7〕15号)、《关于鼓励支持青年大学生工业园区就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38号)等有关规定。
  (三)办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青年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自2017年9月1日起,新招用毕业5年以内(含5年)青年大学生,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我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东工业园、新建长堎工业园、安义工业园、昌南工业园、进贤经济技术开发区非公有制企业。按其实际新招用人数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1年。
  对上述单位(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2、材料受理——3、发放社保补贴——4、材料归档
  (五)申请材料
  1.《南昌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南昌市青年大学生工业园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申领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高校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采取先发缴补按季度拨付。
  (七)责任单位
  南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就业扶持办公室
  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0791-87697878

【附 件】:

   1. 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表.doc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