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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

一厅级国企领导落马轨迹 浸淫江铜多年贪腐路达15年

发布时间: 2018-05-31 15:55:47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江西网讯 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多次帮他人招揽、承包业务,并利用手中职权在金矿整合收购事宜中给予他人关照……记者获悉,近日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范小雄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范小雄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34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范小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5月履新6月落马
    出生于1963年的范小雄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采矿专业,历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德兴铜矿采矿场生产副厂长、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城门山铜矿副矿长、矿长等职。
    因在采矿及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2010年8月,范小雄调任江西省铜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委员;2015年5月任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在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岗位履新不久后,范小雄落马了。
    2015年6月5日,据江西省纪委网站消息,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范小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9月10日,范小雄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3月2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范小雄犯受贿罪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浸淫江铜集团多年 贪腐之路长达十五年
    根据判决文书,范小雄受贿时间跨度长达15年,其受贿事实都是在江铜集团工作期间。
    范小雄15年的“贪腐”之路又可分为两个时间段: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主管城门山铜矿,期间,范小雄历任城门山铜矿副矿长、常务副矿长、矿长;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担任江西省铜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负责科研、资源开发与档案管理,分管科技开发、投资管理、指导协调城门山铜矿二期工程相关工作。
    在范小雄受贿之路上,有两个与其关系极其密切的人物,章厂民、朱某,范小雄所受贿的234万元都是由这两人直接输送。
    多次帮他人包揽业务 受贿164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0年5月份,范小雄调任城门山铜矿副矿长后,便开始收受钱财。此时,章厂民在城门山铜矿承接机械加工、设备维修等业务,属范小雄分管的业务范围。
    范小雄第一笔受贿事实就是章厂民所送,随后在工程承包方面给予章厂民关照,章厂民也“投桃报李”,陆续送给范小雄钱财共计164万元。
    2000年5月份,范小雄调任城门山铜矿副矿长,章厂民在城门山铜矿承接机械加工、设备维修等业务,属范小雄分管的业务范围。为感谢范小雄的关照,2001年至2005年春节,累计送给范小雄9万元。
    2005年4月,江铜集团城门山铜矿拟对外招聘一支运输队伍参与城门山铜矿矿体剥离土方运输工程,由范小雄负责。范小雄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章厂民顺利承接到该工程。2005年8月,章厂民送给范小雄15万元。
    2008年上半年,城门山铜矿决定将矿体剥离与运输业务总承包给江西铜业集团德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章厂民若要继续承接该工程,则需要与德兴公司签订分包合同。
    2008年6月份的一天,章厂民找到范小雄要求帮忙协调与德兴公司的关系,范小雄当即打电话给德兴公司总经理田某,要德兴公司继续与章厂民签订运输工程合同,并提高运输单价。为感谢范小雄的帮忙,章厂民送给范小雄10万元。
    2008年下半年,章厂民向范小雄承诺,他与城门山铜矿签订运输合同期间按0.1元/立方米土方量的标准给予范小雄感谢费,与德兴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期间则总共拿100万元给范小雄,范小雄表示同意。2009年年初,章厂民送给范小雄30万元,作为与城门山铜矿签订运输合同期间的感谢费,范小雄予以收受。
    2012年年底,章厂民结束与德兴公司运输工程分包合同后,多次提出之前约定要送给范小雄的100万元感谢费什么时候给,范小雄均表示先放在章厂民处保管。
    陪爱人驾校练车达成130万元钱权交易
    判决书披露,在驾校以及矿区宿舍,范小雄与章厂民达成一笔130万元“钱权”交易。
    据范小雄供述,2008年下半年,其爱人祝某和章厂民爱人一起在九江一驾校学开车,有一天周末他和章厂民陪着她们一起去。在驾校,章厂民说他能承接到城门山铜矿的业务都是因为范小雄的帮助,到时候按每立方米工程量给0.1元钱感谢费给范小雄,按每年的土石方运输总量计算。范小雄当时默认了。
    同时,章厂民还表示其与江铜集团德兴公司的合同已经签下来了,能承接到这些业务也是多亏范小雄的帮忙。章厂民提出和德兴公司承接业务后,到时候总共拿100万元钱表示感谢,范小雄表示同意。
    2009年2月的一天下午,在范小雄的城门山铜矿矿区宿舍,章厂民拿了30万现金作为“每立方米工程量给0.1元”的感谢费。“现在不缺钱用,既然你拿过来了我就收下,但以后你拿钱过来之前应和我说一下。” 范小雄表示。
    收受70万元 金矿整合收购给予关照
    除了章厂民,另一行贿人朱某以股金增值款形式,向范小雄行贿70万元。
   范小雄与朱某相识于1996年。彼时,范小雄还在德兴铜矿采矿场工作,朱某只是在德兴铜矿做些矿泉水、劳保用品等业务。因业务关系,两人认识了并一直保持较好关系。范小雄供述,朱某经常向他咨询矿业技术经营等方面的问题,他都会给他一些意见、建议。
    2007年,朱某和叶某等人合伙成立了德兴市金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某公司)。
    2010年4月,范小雄借用范某帐户转款70万元给朱某。2011年8月左右,朱某了解到江铜集团欲整合、收购金某公司所有的黄某4洋、鱼塘、石碑3个小金矿。为期望在收购谈判中得到时任江铜集团总工程师范小雄的帮助和关照,朱某告诉范小雄,准备通过股东会议将公司原始股按1:2比例增值扩股,并提出将范小雄之前转给他的70万元作为公司的原始股挂靠在他的名下,进行翻倍增值,范小雄表示同意。
    2011年10月9日,金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股东2009年12月之前的投资认定为原始股,按1:2的比例扩股增值。事后,朱某告知范小雄其70万元已“增值”为140万元,范小雄表示接受。
    2012年8月,金某公司将公司全部股份又以1:1.4的比例第二次扩股增值。两次扩股增值后,范小雄的70万元增值为196万元。
    2012年9月21日,范小雄代表江铜集团与朱某等人就黄某4洋、鱼塘、石碑3个金矿整合收购事宜进行谈判,并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江铜集团支付3000万元定金和300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因朱某等人提供的款项支付申请材料不符合付款条件,经范小雄协调,朱某顺利获得了全额股权转让预付款,缓解了资金压力。
    2013年8月,朱某应范小雄要求将70万元转回范某账户,朱某告知范小雄仍有126万元股份存放在朱某处,范小雄予以认可。
    辩护人认为 客观未收100万不属受贿
    法庭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小雄收受章厂民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范小雄客观上没有收受章厂民100万元,双方主观上也无合意,起诉书认定范小雄受贿章厂民100万元,理由不能成立;范小雄与朱某之间的70万元往来款,属借款性质,认定受贿不当。
    对于辩护人提出以上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范小雄先后收受章厂民一笔30万元,一笔100万元,章厂民证实的有关送这两笔钱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数额、过程等情节,与范小雄多次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范小雄在公开开庭审判时,当庭对起诉书的所有指控,均表示认可。
    而对于范小雄与朱某之间的70万元系借款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江铜集团在收购朱某等人所持有的小金矿前,朱某要求时任江铜集团总工程师的范小雄给予关照,范小雄接受了该请托,并在之后的谈判以及履行收购协议的过程中给予了朱某等人巨大帮助;朱某将自己所持有的金某公司的70万元原始股份让渡给范小雄之前,明确告知该股份会翻倍增值,并告知正常情况是买不到的,范小雄仍表示了接受;在双方确定转让股份后不久,朱某即告诉范小雄,其受让的股份已翻倍,由70万元变成了140万元,范小雄还是表示了接受。上述事实证明,朱某明显是为了谋取私利,以邀请范小雄投资入股为名,向范小雄行贿。
    记者注意到,朱某的证词也表明,范小雄时任江铜集团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江铜集团整合收购黄某4洋等三个金矿的工作,他在加快谈判进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签订、条款的约定、定金、股权转让、预付款的给付等方面给予了他们很大的帮助和照顾。
    主动交待未掌握受贿事实 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范小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4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庭审时能够当庭认罪,公诉机关认为范小雄的行为构成自首,法院予以支持,可以从轻处罚;范小雄退清了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范小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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